电力交易机构将是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
重要标志
——解读《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徐小东、凡鹏飞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的电力交易机构,推进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对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今年3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电力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市场交易有限,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发挥等突出问题。交易是现代电力系统最重要的公共环节,公平、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对于构建新型电力市场至关重要。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贯彻落实9号文的具体行动,是积极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效途径。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指导思想,提出了“平稳起步、有序推进,相对独立、依规运行,依法监管、保障公平”的基本原则;二是交易机构组建方面,明确了机构的职能定位、组织形式、市场管理委员会、体系框架、人员和收入来源、与调度机构的关系;三是交易平台运行方面,明确了交易规则拟定、建设与运维、市场成员注册管理、交易组织、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交易结算、信息发布、风险防控等环节的要求;四是加强对交易机构的监管;五是组织实施,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步骤开展工作。
《实施意见》对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和运行规则提供了政策依据,为今后具体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二、关于对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的理解
9号文提出了“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的要求,如何理解“相对独立”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实施意见》指出,“相对独立”是“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鼓励具有相应技术与业务专长的第三方参与,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结构。各交易机构依规自主运行”。从全文来看,交易机构的“独立性”体现在:一是交易职能,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交易组织;二是组织形式,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制和会员制;三是运营管理,交易机构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政府监管;四是人员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
交易机构的“相对性”体现在:一是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成立,交易机构人员可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二是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三是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四是没有明确交易业务中日前交易的职能归属,而是根据实践逐步明确和规范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
三、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及主要职能
(一)关于定位。根据《实施意见》,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可向市场主体收取合理的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用以维持正常的交易和运营成本支出。
(二)关于职能。《实施意见》明确了交易机构的三大职能:一是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二是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三是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四、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其中,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机构,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会员制交易机构由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则组建”。从文件内容看,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三选一的题目,设立三种模式给下一步组建工作提供了多项选择,更加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空间。
从更有利于电力市场化的角度,建议采用公司制。一是公司制更符合我国改革方向。今年以来,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一系列部署中提到,鼓励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二是从国际和国内各类交易机构(包括证券类、期货类、环境类、资源类等)的发展情况看,采用公司制更加符合交易机构的发展趋势;三是从能源行业看,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也是采用公司制,具有实际借鉴意义。
在现货试点地区,可以组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的交易机构,这种股权多元化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各市场主体建立对现货市场公平规范交易的信心。当然,任何一种形式都有它的优势和劣势,具体的操作方式还是要根据我国实际,在实践中接受检验,通过不断探索总结出最佳模式。
五、关于市场管理委员会
市场管理委员会是本次文件的一大亮点。《实施意见》提出,“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可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可以看出,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设立类似股东大会,但又不完全一样,委员会由各市场主体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交易机构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通过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但各市场主体没有股权分红。市场管理委员应是非常设机构,而且不论交易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应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促进交易机构公平独立性。
六、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的体系框架
《实施意见》指出,“有序组建相对独立的区域和省(区、市)交易机构。区域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电网公司组建)和其它服务于有关区域电力市场的交易机构。鼓励交易机构不断扩大交易服务范围,推动市场间相互融合”。
结合相关配套文件可以看出,电力交易机构的体系架构有几个关键点:一是市场之间不分级,交易机构之间不分级别,不同层面的交易机构主要在业务功能上进行区分。这是因为分级的电力交易机构容易造成上下级关系,影响电力交易公平开展,不利于未来市场间的相互融合;二是职能上有所区分。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在全国较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跨区域送电的组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政府间框架性协议的组织,如西电东送。未来两个交易中心要承担期货交易职能。其他区域、省(区、市)电力交易机构的组建要与现货试点相结合,在试点区域、省(区、市)可组建交易机构,通过组织开展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承担在相应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三是未开展试点的地区原则上保持现有模式不变。
七、关于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的关系
由于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合作密切,相辅相成,因此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实施意见》,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日以内即时交易和实时平衡由调度机构负责。日前交易要区别不同情形,根据实践运行的情况和经验,逐步明确、规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日前交易由交易机构还是调度机构组织,《实施意见》为今后实践留有空间,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试点方案予以明确。
从业务衔接方面,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基于安全约束,编制交易计划,用于结算并提供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进行安全校核,形成调度计划并执行,公布实际执行结果,并向市场主体说明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确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求,通过事后结算实现经济责任分担。
八、交易机构组建和运营带来的机遇
电力交易机构的组建和规范运行为电力供需两侧市场的有序开放及“多买多卖”市场格局的形成创造了必要条件,为提高电力市场竞争公平性与效率提供了有效途径,对电力企业、相关研究机构等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
一是创造了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运营管理的机遇。一方面,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辅企业、民营企业、研究机构及电力用户等多方可以通过股权参与公司制交易机构的组建,为其发展赢得新的契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参与交易机构重大事项的议事机制,即参与市场管理委员会,为交易机构发展建言施策,为营造交易机构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二是创造了让更多有能力的企业为交易机构建设和运行提供重要技术保障的机遇。交易机构作为电力全产业链的重要一环,在建设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的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方面,需要企业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支撑市场主体接入和各类交易开展。